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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收养办理收养解除收养规定

收养条件

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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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

电话:0452-8070191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联系方式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