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辖区工商所
【联系电话】
辖区工商所
【办理地址】
辖区工商所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条 件】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表格】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所
【决定机关】
辖区工商所
【程 序】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 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