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流程
【事项名称】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辖区工商所
【联系电话】
辖区工商所
【办理地址】
辖区工商所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条 件】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报表格】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所
【决定机关】
辖区工商所
【程 序】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 费】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